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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禁毒检察工作典型案例

2023-06-26 18:01:47 来源:江西检察

目录

1.陈某某、卢某某等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污染环境案

2.屈某某等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相关资料图)

3.夏某某贩卖毒品案

4.熊某某贩卖毒品案

5.杨某某、刘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洗钱案

陈某某、卢某某等人

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卢某某与陈某某共谋生产麻黄碱,商定由卢某某召集人员、寻找生产场地,陈某某负责提供资金、原材料及技术人员。2022年1月,陈某某、卢某某等人开始在宜丰某乡镇一猪场生产麻黄碱。经侦查机关捣毁生产窝点,查获大量制毒原材料和离心机等制毒工具,其中甲苯2978.8千克,盐酸4755千克,甲苯、苯丙酮542.2千克,生产制毒溶液34桶净重共计2689.3千克,其中麻黄碱含量共计140.75千克。陈某某、卢某某等人生产麻黄碱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全部排入猪舍内的土坑中,土坑未采取硬化或者防漏处理,造成环境污染。经江西省核工业地质局测试研究中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制毒废水造成土壤、地下水和地表水生态环境污染损失修复费合计为4242869元。

【检察履职过程】

2022年8月15日,宜丰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2年11月24日,法院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污染环境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污染环境罪判处卢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其余各被告被判处三年至十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要求对排放的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生态修复,恢复原状。该判决已生效。

(一)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本案涉案人员众多、案情疑难复杂,检察机关从以下方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一是从三名外省技师处突破口供,查实是何人派其进行生产制毒物品;二是调取卢某某的通话记录、微信交易明细,以证实涉案人员与卢某某之间的联系;三是调取相关人员车辆的行驶轨迹;四是建议对非法生产现场进行环境损害评估调查。

(二)针对环境污染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排放生产麻黄碱过程中产生废水污染环境的情况,检察机关及时要求进行鉴定,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促使陈某某、卢某某等人对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为了防止环境污染进一步扩散,对当地村民生产生活安全造成影响,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职。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针对制毒造成的环境污染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促使行为人对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并以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责任。

屈某某等人

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至10月,沈某某多次向屈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周某某等人。2021年9月,黄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给周某某。周某某购买毒品后,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给余某某等人。2021年8月至9月,余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后,多次容留他人在车内吸食毒品。2021年10月,宋某某为他人代购用于吸食的甲基苯丙胺,联系屈某某购买毒品,并从中牟利100元。

【检察履职情况】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以屈某某、沈某某等人涉嫌贩卖毒品罪、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先后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宋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屈某某、沈某某、周某某、黄某某一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上述判决均已生效。

(一)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链条式打击毒品犯罪

检察机关在提取介入周某某贩卖毒品案中,根据毒品犯罪零包网上销售的特点,坚持“吸必查贩、贩必查吸”的理念,引导侦查机关围绕毒品来源、毒资去向两条主线,对贩毒人员上下线开展同步双向侦查工作,提出链条式打击毒品犯罪意见:一是根据毒资去向追查上游犯罪,发现上游沈某某、屈某某、黄某某涉嫌犯罪;二是根据毒资来源追查毒品去向及使用情况,发现宋某某、余某某涉嫌犯罪。侦查机关先后将沈某某等人抓获归案。

(二)用好自行补充侦查,完善主观证明体系

在审查宋某某贩卖毒品案中,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刑事诉讼指控证明犯罪的主导责任,及时通过自行补充侦查补强证据,查实宋某某在为他人代买毒品时非法牟利100元,从而查实宋某某贩卖毒品主观目的。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链条式打击毒品犯罪,通过毒资去向深挖上下游犯罪线索,查明购毒者的毒品用途,核实是否购毒者吸食、帮人代买有无加价或容留他人共吸情形,从而打击下游加价贩卖毒品犯罪及容留他人吸毒犯罪。

夏某某

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3日,夏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毒资220元,贩卖含合成大麻素成分烟油的电子烟给吸毒人员黄某某,后黄某某到指定地点取得毒品。2021年8月11日,夏某某再次通过微信收取毒资1000元,贩卖含合成大麻素成分的烟油给黄某某,毒品通过快递寄至黄某某指定的地点。

【检察履职过程】

2022年1月29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2022年2月17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一)积极引导侦查取证,依法及时提前介入。检察机关在侦查机关邀请提前介入时,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夏某某手机、微信聊天、通讯记录、邮寄单据等证据,固定客观证据,并结合鉴定意见和二人之间言词证据,以证明夏某某的主观故意、贩卖行为以及获利情况,夯实证据基础。

(二)针对新型毒品和寄递毒品问题,开展预防宣传工作。针对本案中暴露的“电子烟”新型毒品、寄递毒品犯罪问题,检察机关积极开展预防宣传工作,有力推动禁毒综合治理。一是在“两微一端”等媒介进行宣传,向广大群众宣传含合成大麻素成分烟油的电子烟常见形态和滥用危害,提醒广大群众增强识毒、防毒意识。二是深入社区进行禁毒宣传,通过发放宣传手册、现场咨询等方式,结合典型案例为群众普及新型毒品以及寄递毒品的形式和危害。

【典型意义】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新型毒品、犯罪分子寄递毒品等问题,检察机关延伸检察职能,广泛开展预防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增强群众防范新型毒品的意识和能力。

熊某某

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21年,熊某某明知王某某等人为吸毒人员,在未按规定进行诊断并开具处方的情况下,33次将国家二类管控精神药品某品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出售给王某某等人,共计706包,非法获利3530元。经鉴定,该口服液可待因含量为0.399%。

【检察履职过程】

2022年3月2日,高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熊某某提起公诉。2022年4月13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熊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一)及时补强主观证据。为准确认定犯罪性质,进一步查明熊某某主观明知,检察机关对相关证人补充询问,核实熊某某进出货物数量,进一步查清售卖细节过程,查实熊某某先后33次向王某某等吸毒人员贩卖可待因口服溶液706包,明显超出正常医疗次数及用量。

(二)向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检察机关针对在多起贩卖可待因药品的刑事案件中发现的监管漏洞,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单位加强对辖区内各医院、社区卫生所、诊所的监管,严把精神药品的销售关口。相关单位及时制定相关措施,通过对医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警示教育,对医药公司约谈整顿,进一步强化行业监管,堵塞管理漏洞。

【典型意义】

针对精神药品监管,检察机关以点带面,在依法打击毒品犯罪的同时,对社会管理的薄弱环节,制发检察建议,促进医药行业正规化管理。

杨某某、刘某某等人

贩卖毒品、洗钱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至7月,被告人刘某某多次通过谢某某或者直接向杨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再贩卖给罗某某(另案处理)、涂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吴某某、黄某某从罗某某处购买冰毒后,再贩卖给朱某某、左某某等人。朱某某再将部分毒品贩卖给洪某某,洪某某又将毒品贩卖姜某某等人。

2022年6月12日,刘某某为掩饰、隐瞒其贩毒所得的性质和来源,将收取毒资10000元转账至其妻子餐馆经营的微信收款账户,与餐馆经营收款混同后用于日常开支。2022年7月,吴某某使用他人实名注册微信,联系吸毒人员贩毒和收取毒资,为掩饰、隐瞒其贩毒所得的性质和来源,借口微信无法提现,将毒资转账至其亲属的微信并兑换现金23200元。

【检察履职过程】

2022年12月19日,万年县人民检察院以杨某某等七人涉嫌贩卖毒品罪、刘某某、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提起公诉。2023年3月3日,万年县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万年县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判处杨某某等七人犯贩卖毒品罪,刘某某、吴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对九名被告人判处六个月至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判决已生效。

(一)介入引导侦查,及时追诉犯罪。该案案情复杂、涉案人员众多,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发现洪某某毒品来源于朱某某,该案存在其他上游关联犯罪人员,建议侦查机关以毒品来源和毒资去向为脉络,根据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线索深挖上线贩毒人员,及时追诉犯罪。侦查机关陆续将本案其他8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到案。

(二)自行补充侦查,精准认定犯罪。检察机关对洗钱犯罪线索开展自行补充侦查,通过调取接收毒资账户的信息及流水明细,实地询问证人等方式,确定了被告人刘某某等人洗钱犯罪事实。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及时追诉犯罪,坚持“一案双查”工作机制,深挖洗钱犯罪线索,善于运用自行补充侦查,精准认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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