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酌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人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酌定不起诉的,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
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
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有立功表现的。
二、不起诉决定可以开无犯罪记录证明吗
不起诉决定可以开无犯罪记录证明吗交通事故检察院有不起诉决定,就可以证明尚未构成犯罪的事实,就没有犯罪记录一说。
不起诉制度有四个要素:
其一、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起诉审查后所采取的一种法律处置方式:
其二、不起诉的根据在于案件不具备起诉条件或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不适宜提起诉讼;
其三、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效力在于不将案件交付法院审判而终止刑事诉讼;
其四、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具有确定效力,如不具备法律要求的条件,不得改变已发生效力的不起诉决定再行提起公诉。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