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缓刑判决从依法确定之日起,人民法院就应当立即交付执行。对宣判前关押的罪犯,在宣判后予以释放,即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不应再继续关押。
2.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交付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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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行亲属责任担保和经济担保的方法,敦促缓刑犯自觉接受改造。为了更好有效地监控,敦促缓刑人员认罪伏法,自觉接受监督改造,在落实其他措施的同时,可让缓刑犯写出保证书,保证遵纪守法,不再犯罪等等,还可以让缓刑犯的亲属写出担保书,并填写监督缓刑考察责任书进行担保,使他们知道自己负有一定的监督、教育责任,如果缓刑犯重新违法犯罪,就要追究其担保亲属相应的责任。
4.人民法院应当做好缓刑犯的回访考察工作,不定期检查缓刑犯的执行情况。
5.做好缓刑考验期满的宣布工作。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法律快车提醒您,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1.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2.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5.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短期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