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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日记者了解到,银川市委政法委、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联合印发《银川市司法救助实施细则》。
据银川市委政法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印发的《实施细则》明确,办案机关按照职责范围和案件管辖分工,分别审批决定司法救助申请,不再报同级司法救助领导小组审批决定,解决了当前银川市司法救助工作中存在的救助资金审批程序多、周期长等问题;办案机关使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及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司法救助资金缺额的,可以按照财务管理规定使用办案经费列支,解决了政法单位使用司法救助专项资金无节余时导致的“无钱可救”实际难题。
《实施细则》规定了8种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的情形和7种不予救助的情形,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将司法救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统筹安排,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8种符合救助的情形包括: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生活困难的;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受害人或者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办案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实施细则》规定,司法救助数额应当根据申请人实际遭受损害后果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以及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当地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支出等情况确定,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规定的救助标准予以评估,一般不超过自治区统计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36个月平均工资的总额。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当严格审核控制,报请同级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但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给付或者虽已判决但未执行到位的标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