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房产如何登记?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在受理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进行权属登记时,实行共有房产登记。夫妻共同房产采用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登记都可以。夫妻共有是共同共有最典型的形式,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相关资料图)
程序: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薄、发证
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五)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登记申请不符合前款所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什么是夫妻共有房产?包括几种形式?
我国《民法通则》及《物权法》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所谓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换言之,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例如,两个人共同所有的一栋房屋。
《物权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十九条规定,夫妻对房产所有权有多种形式,具体分为以下几种:
1、共同共有。夫妻双方不分份额地享有和行使房屋所有权,包括:
⑴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或双方购置、自建、交换的房产,以及继承所得的房产,而且双方没有明确规定的。
⑵夫妻一方或双方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的房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房产享有平等处理权,任何一方都不能无视他方擅自处理。《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共同所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因此夫妻双方作为共有人都应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按份共有。夫妻双方按确定份额对房产行使所有权。如甲、乙共同出资购买一栋房屋,甲出资20万,乙出资10万,甲、乙各按出资份额对该房享有权利、分担义务。《物权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需要明确两点:
(1)、各共有人对共有房屋按各自份额享有所有权,其份额在共有关系产生时共有人就应将之明确。
(2)、按份共有不是指把共有房屋分为若干份,各共有人各自享有所有权,而是共有人对共有房屋整体按各自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各共有人虽然拥有一定份额,但共有人的权利并不仅限于共有房屋的某一部分,而是及于共有房屋的全部。如甲乙二人共有四间房屋,双方各占二分之一,这并不是指甲乙二人分别占有两间房屋,而是指两个人都对这四间房屋享有权利,该权利的份额由共有人所占的份额,即各半进行分配。
《婚姻法》第十九条赋予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前婚后房产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约定归一方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就是说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合法有效的约定改变房产的所有权形式。
夫妻买房注意事项
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可通过如下方式处理该房屋:
第一、由双方协商,将房屋确定归一人所有,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对方适当补偿。
第二、若双方均欲取得房屋,可通过双方竞价方式确定房屋总价款及所有权归属,再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对方约定比例的房屋价款。
第三、若双方均无意取得房屋或无力单独购买,则任何一方均可在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后将房屋作价——对于该价格,他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卖与第三方,取得的房屋价款由双方平分或按约定的比例进行分割。
第四、若双方通过以上方式均无法达成一致,则任何一方都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通过诉讼途径分割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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