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有哪些?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我国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主要有: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其中“依法”,是指依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200 第八章广播影视作品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其中的“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即含有法律禁止的内容而被政府主管机关明令禁止的作品。此处“禁止”必须作严格理解,作品因内容不当而被传播媒介拒绝采用,不属此列,电影、电视剧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也不是被“禁止”,都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2、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质的文件。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都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其目的在于使这些作品尽可能广泛地、不受阻碍的传播,以利于公众使用,规范公民的社会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由于缺乏独创性,并且需要迅速在全世界传播,也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但如果在新闻内容中融进了作者的思想观点或者形象描写,如新闻综述、新闻评论、报告文学等则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及公式。
这类作品通常没有创造性特征或只具有社会一般常识性特点,属于人类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共同精神财富,不能为任何人所专有,故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综上所述,国家设立的著作权方面的法律是为了保护那些已经合法得到权益并且需要被保护起来的事物,如果是法律已经规定或者在尝试中认定不是人们自己创造的作品就自然不在法律的保护范畴之内,就算具备了所有著作物所必须有的条件也是得不到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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