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亲生父母的孩子办理领养手续是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材料,审核通过后向县级民政部门办理,合法收养需要的材料有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抚养能力的证明以及其他的相关文件。
有亲生父母的孩子办理领养手续,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首先,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其次,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再次,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送养人身份户口资料,收养人同意收养的证明等。
最后,收养登记实行分级登记制,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 法律快车提醒,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民政部门办理;
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级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的民政部门办理。
合法收养孩子需要的材料:
1.家庭户口簿;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证明;
5.捡拾经过证明;
6.弃婴发现地派出所出具的弃婴证明;
7.市计生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1.无子女。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