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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6次劳动合同后公司不再续签违法吗?-世界快资讯

2023-06-21 15:29:48 来源:网络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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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2012年2月28日入职北京某家政公司,从事网络管理工作,最后工作至2018年10月31日。自2016年1月开始孙某的工资标准为每月8000元,2017年11月开始孙某的工资标准为每月9000元,双方多次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10月31日到期。

2018年10月12日孙某向公司邮寄了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确认收到了孙某邮寄的通知书。合同到期后公司未与孙某续签劳动合同。

公司主张不与孙某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因为公司涉及到经营困难调整,孙某的工作职责可以由公司其他人员兼任,且公司告知孙某不再涨工资,孙某不同意。孙某对公司所述不认可,称其并未向公司提出过涨工资。

2018年11月1日孙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赔偿金108000元。

仲裁委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裁决:公司支付孙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108000元。

公司不认可该裁决,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孙某与公司签订了六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孙某在合同到期前向公司提出续签劳动合同,公司应同孙某续签劳动合同。

公司通知孙某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理应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孙某于2012年2月28日入职公司,最后工作至2018年10月31日,离职前12个月月工资9000元,仲裁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108000元未超法定标准,孙某亦认可仲裁裁决,一审法院不持异议。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孙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经济经济赔偿金108000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其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4000元。

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审未查明孙某系要求涨工资续签劳动合同,因此并不是公司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孙某工作懈怠,给工作造成了极大影响,对此,一审有两名证人出庭作证,但一审法院没有采信证人证言。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主张孙某要求涨薪续签劳动合同,但并无证据证明该主张,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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