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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饮酒后发生交通事故,酒局组织者和车主是否也要担责?

2023-06-14 17:16:38 来源:临湘市人民法院


(资料图片)

酒局组织者、车主和驾驶人一同饮酒。酒后,驾驶人开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酒局组织者、车主是否也需承担侵权责任?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判决驾驶人赵亮(均为化名)承担机动车一方65%的责任,车主王伟承担机动车一方30%的责任,酒局组织者李明承担机动车一方5%的责任。

2021年6月,李明邀请王伟、赵亮到乡下的家中吃饭。席间,三人共饮了五两左右的白酒。饭后,先由车主王伟驾车搭乘赵亮、李明返回临湘市区。途中,王伟提出要休息,换由赵亮驾车。在行经某路段时,赵亮驾车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行驶的张三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张三及同乘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赵亮酒后驾驶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同乘人员(案外人)未系安全带负事故次要责任,张三不负事故责任。事后,张三申请了伤情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2022年4月,张三将三人诉至临湘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等共9万余元。

在案件审理中,酒局组织者李明辩称,自己只是搭乘便车,故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交通事故责任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综合认定。原告张三作为本次事故的受害人之一,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其遭受的损失是由驾驶人赵亮驾驶机动车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张三的损失由侵权的机动车一方承担100%责任。驾驶人赵亮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知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但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行车安全、逆向行驶,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王伟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在无法再驾驶车辆的情况下将车辆交给同饮酒者赵亮驾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李明作为酒局的组织者,不仅不加劝阻、放任赵亮驾驶,还同乘赵亮所驾驶的车辆,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三人共同赔偿张三损失91292.23元,其中赵亮赔偿59339.95元,王伟赔偿27387.67元,李明赔偿4564.61元。

法官说法,共同饮酒人有以下情节之一时,可能需要承担责任:第一、明知饮酒人不能饮酒还进行劝酒;第二、酒后驾车未加以劝阻;第三、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共同饮酒人对饮酒甚至醉酒驾车的司机有合理的提醒、劝阻义务,明知司机饮酒还搭乘的,应当视具体情况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酒后驾车极易发生交通事故,作为共同饮酒人应及时劝阻驾驶人,不能存在侥幸心理,避免不必要的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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